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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
  (一)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: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、4和9(含临时号牌,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,下同);
  (二)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:4和9、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;
  (三)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:3和8、4和9、5和0、1和6、2和7;
  (四)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:2和7、3和8、4和9、5和0、1和6。
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机动车
  (一)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;
  (二)公共电汽车、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、出租汽车(不含租赁车辆)、小公共汽车、邮政专用车、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,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;
  (三)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;
  (四)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,殡仪馆的殡葬车辆;
  (五)悬挂“使”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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